| 药品名 | 对乙酰氨基酚泡腾颗粒剂 | 通用名称 | 对乙酰氨基酚泡腾颗粒剂 |
| 医保 | 非 | 贮藏 | 遮光,密封保存。 |
| 包装 | 10g:0.5g。 | 有效期 | 24个月 |
| 性状 | - | ||
口服。12岁以下小儿用量: 1.年龄1-3岁,体重10-15公斤,一次用量1-1.5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2.年龄4-6岁,体重16-21公斤,一次用量1.5-2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3.年龄7-9岁,体重22-27公斤,一次用量2-3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4.年龄10-12岁,体重28-32公斤,一次用量3-3.5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应用不得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不能同时服用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及其他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3.肝肾功能不全患者、老年患者慎用。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5.对阿司匹林过敏者慎用。 6.服用本品期间禁止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7.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8.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较少,对胃无刺激性,不引起胃出血,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白血球减少等,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用于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及缓解轻中度疼痛,如关节痛、偏头痛、头痛、肌肉痛、牙痛、神经痛等。
1.应用巴比妥类(如苯巴比妥)或解痉药(如颠茄)的患者,长期应用本品可致肝脏损害。 2.本品与氯霉素同服,可增强后者的毒性。 3.长期大量与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合用时,有明显增加肾毒性的危险。 4.本品与抗病毒药齐多夫定(Zidovudine)合用时,可增加其毒性,应避免同时应用。
1.本品为乙酰苯胺类解热镇痛药。通过抑制下丘脑体温调节中枢前列腺素合成酶,减少前列腺素PGE1的合成和释放,导致外周血管扩张、出汗而达到解热的作用,其解热作用强度与阿司匹林相似。 2.通过抑制前列腺素PGE1、缓激肽和组胺等的合成和释放,提高痛阈而起到镇痛作用,属于外周性镇痛药,作用较阿司匹林弱,仅对轻、中度疼痛有效。本品无明显抗炎作用。
3岁以下儿童因肝、肾功能发育不全,应避免使用。
老年患者由于肝、肾功能发生减退,本品半衰期有所延长,易发生不良反应,应慎用或适当减量使用。
10g:0.5g。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处方药
非
国产
颗粒剂(泡腾)
1.本品口服吸收迅速,约0.5小时血浆达峰,峰浓度为6ug/ml,本品约25%与血浆蛋白结合,90%~95%在肝脏代谢,主要与葡萄糖醛酸、硫酸及半胱氨酸结合。 2.中间代谢产物对肝脏有毒性作用。 3.t1/2一般为1~4小时(平均为2小时),肾功能不全时不变,但在某些肝病患者可能延长,老年人和新生儿可有所延长,而小儿则有所缩短。 4.本品主要以葡萄糖醛酸结合的形式从肾脏排泄,24小时内约有3%以原形随尿排出。
本品对乙酰氨基酚0.65g。
国药准字H10890049
新疆银朵兰维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