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名 | 赛福美(草乌甲素片) | 通用名称 | 草乌甲素片 |
医保 | 乙类 | 贮藏 | 避光,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 |
包装 | 0.4mg*18片/盒 | 有效期 | 24个月 |
性状 | 本品为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白色。 |
赛福美
口服。一次1片,一日2~3次。
1.两次用药相隔时间不宜少于6小时。 2.出现不良反应时,可静脉注射高渗葡萄糖加维生素C,也可注射阿托品,并应减量或停用;反应极重者,可按乌头中毒处理,并停药。 3.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极少数病人用药后可出现短暂性轻度心慌、恶心、唇舌发麻及心悸等。
1.心脏病患者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3.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用于风湿性及类风湿性关节炎、腰肌劳损、肩周炎、四肢扭伤、挫伤等。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1.药理本品具有较强的镇痛及明显的抗炎作用,本品的镇痛作用是中枢性的,并与脑内5-羟色胺水平密切联系,起效时间比吗啡慢,但维持时间长,无成瘾性;其抗炎作用不通过肾上腺体系,而与抑制PG水平有关;本品有解热和局部麻醉作用。 2.毒理急性毒性试验LD50:小鼠皮下注射为0.92mg/kg,大鼠为0.51mg/kg。亚急性毒性试验连续给药1-3个月,对实验动物的血常规、肝、肾功能无明显影响,心电图有一过性变化。小剂量给药对实验无明显毒害,大剂量给药接近中毒剂量时,可出现短时间呼吸抑制,脑水肿,骨髓前角细胞变性暂时改变;窦性心率减慢至室性心率异常;胃肠黏膜受损。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0.4mg*18片/盒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处方药
乙类
国产
片剂
药物在肝及肾上腺含量最高,其次为肾、肺、脾及心脏,脑含量很低。给药后4小时各脏器内含量降低50%。一次剂量在6天内从尿内排除46%,从粪便内排除21.9%;尿液经检测未发现有代谢峰,表明进入人体内的本品均以原形物排除。
草乌甲素,化学名称为:(1α,6α,14α,16α)-四氢-8,13,14-三醇-20-乙基-1,2,16-三甲氧基-4-甲氧甲基-8-乙醇氧基-14-(4-对甲氧基苯甲酯)-乌头碱。
《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国药准字H2005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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