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名 | 氟尿嘧啶乳膏 | 通用名称 | 氟尿嘧啶乳膏 |
| 医保 | 乙类 | 贮藏 | 遮光,密封保存。 |
| 包装 | - | 有效期 | - |
| 性状 | - | ||
外用:5~10%软膏局部涂抹。
1.本品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畸和致癌性,但在人类,其致突、致畸和致癌性均明显低于氮芥类或其他细胞毒性药物,长期应用本品导致第二个原发恶性肿瘤的危险性比氮芥等烷化剂为小。 2.除单用本品较小剂量作放射增敏剂外,一般不宜和放射治疗同用。 3.当伴发水痘或带状疱疹时禁用本品。 4.有下列情况者慎用本品: (1)肝功能明显异常。 (2)周围血白细胞计数低于3500/mm3、血小板低于5万/mm3者。 (3)感染、出血(包括皮下和胃肠道)或发热超过38℃者。 (4)明显胃肠道梗阻。 (5)失水或(和)酸碱、电解质平衡失调者。开始治疗前及疗程中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老年患者慎用氟尿嘧啶,年龄在70岁以上及女性患者,曾报告对氟尿嘧啶为基础的化疗有个别的严重毒性危险因素。密切监测和保护脏器功能是必要的。
1.恶心、食欲减退或呕吐,一般剂量多不严重。 2.偶见口腔粘膜炎或溃疡,腹部不适或腹泻,周围血白细胞减少常见(大多在疗程开始后2~3周内达最低点,约在3~4周后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罕见。 3.极少见咳嗽、气急或小脑共济失调等。 4.长期应用可导致神经系统毒性。 5.偶见用药后心肌缺血,可出现心绞痛和心电图的变化。 6.如发生经证实的心血管反应(心律失常,心绞痛,ST段改变)则氟尿嘧啶不能再用,因有猝死危险。
1.人类有极少数由于在妊娠初期三个月内应用本品而致先天性畸形者,并可能对胎儿产生远期影响,故在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内禁用本药。 2.由于本品潜在的致突、致畸及致癌性和可能在婴儿中出现的毒副反应,因此在应用本品期间不允许哺乳。 3.当伴发水痘或带状疱疹时禁用本品。 4.氟尿嘧啶用于衰弱病人。
用于皮肤癌,外阴白斑,以及乳腺癌的胸壁转移等。
1.曾报告多种药物可在生物化学上影响氟尿嘧啶的抗癌作用或毒性,常见的药物包括甲氨喋呤、甲硝唑及四氢叶酸。 2.与甲氨喋呤合用,应先给甲氨喋呤4~6小时后再给予氟尿嘧啶,否则会减效,先给予四氢叶酸,再用氟尿嘧啶可增加其疗效。 3.别嘌呤醇可以减低氟尿嘧啶所引起的骨髓抑制5.用本品时不宜饮酒或同用阿司匹林类药物,以减少消化道出血的可能。
1.在体内先转变为5-氟-2-脱氧尿嘧啶核苷酸,后者抑制胸腺嘧啶核苷酸合成酶,阻断脱氧尿嘧啶核苷酸转变为脱氧胸腺嘧啶核苷酸,从而抑制DNA的生物合成。 2.还能掺入RNA,通过阻止尿嘧啶和乳清酸掺入RNA而达到抑制RNA合成的作用。 3.本品为细胞周期特异性药,主要抑制S期瘤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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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处方药
乙类
国产
乳膏剂
口服虽能吸收,但血药浓度达峰时间较长,而体液分布和浓度不恒定,其生物利用度不如静脉给药。
氟脲嘧啶。
国药准字H37020120
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